名为“网络营销”实为传销
一公司董事发展下线300余人被判刑2年
现代化的网络销售为市场带来便利,但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12月3日,宝安法院宣判一宗假借网络营销之名开设贸易公司,却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被告人李某英以“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成立公司从事“网络销售”
李某英从江苏老家来到深圳后,经人介绍在宝安一家机械厂打工,不久,有同事跟她说,搞传销能挣大钱。2003年初,李某英离开工厂加入顺X达公司销售磁疗保健品。
李某英在西乡一带做了一段时间后听人说,如果能够有361人的下线网络,就成了总裁级传销商,可以成立分公司。“如果那样,我就可以拿很多的提成了。”李某英于是大肆发展下线人员。
同年11月4日,她与犯罪嫌疑人高某注册成立了珠海市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对外宣称公司主要从事“网络销售”。然而,被招聘进来的人首先要交3600元加盟费,实际上该公司是一家以传销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涉嫌传销被举报
就在李某英的公司经营活跃之时,2005年,宝安区有关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抓获了其公司下线传销人员杨某、秦某等数人,并在搜查中获取了传销资料、传销人员网络图等犯罪证据。此时,李某英已闻风潜逃。
2006年1月6日,侦查部门在网上公布了李某英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办理了相关的刑拘在逃法律手续。2007年6月1日,李某英潜逃回老家徐州。6月14日,根据网上通缉线索,当地警方将李某英抓获。
既被判刑又遭罚款
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英所经营的珠海市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没有进行过一单实质性的商业贸易,主要是凭借单一交易进行传销,其上线、上上线从中获取利益提成,公司销售模式完全是一种传销式的经营活动,李某英发展下线300余人,非法经营数额为1299600元。
法院依法对李某英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案件宣判后,李某英表示“不上诉”。
律师点评
搞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根据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焰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查明李某英从事传销活动发展下线300余人,非法经营数额1299600元,其数额巨大,应当属于情节严重,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