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宣传公司形象,一家广告公司委托专业服务公司注册了两个互联网域名,不料代理公司疏忽,公司域名在一年后被他人抢占。为此,广告公司向代理公司索赔50万元。
腾丰公司诉称,两年前为筹建公司网站,委托盈科公司为其代理注册了公司中英文两个域名,约定服务期分别为2年。盈科公司收取了共656元的域名注册费。去年6月,当腾丰公司使用域名时,却发现自己的中文域名已被他人使用。
而盈科公司称,由于工作疏忽只为其注册了一年的服务期,第二年域名可能已被他人抢占。对此,盈科公司愿意按照域名费的2倍即500元进行补偿。但腾丰公司认为,为推广网站域名已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现中文域名被他人使用,造成腾丰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徐汇区法院,要求盈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注册网站域名已成为企业推广、宣传自己的一种普遍方式。本案的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地调解,最后,盈科公司同意为腾丰公司找回被抢占的中文域名,并作出了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