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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侵权重灾区 2007年十大版权侵权案例公布

添加时间: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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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首度公布上海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之后,上海市版权局今天又联合本市法院系统公布了2007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例。

从这次公布的案例看,网络版权已成侵权“重灾区”,在10个案例中占了一半,包括龙联向非法网游出租服务器共同侵权案、POCO网站利用P2P软件帮助侵权案、“英雄宽频”网站侵权传播影视作品案、“书香门第”网站在线阅读侵权案和小说作家诉搜狐(企业库 论坛)网侵权案,反映出网络版权亟须加强保护。

2007年度版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涉及网络案件占据“半壁江山”

网络游戏《热血传奇》图TP

张柏芝主演的电视剧《周璇》陷入委托创作着作权纠纷案

上海市版权局日前联合本市法院系统开展了2007年度版权侵权典型案件的评选活动,共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反映了本市版权保护的最新成就。这些案件具有社会影响较大、普遍性较强或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1.龙联向非法网游出租服务器共同侵权案

2006年6月,游戏《热血传奇》运营商盛大(企业库 论坛)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网上存在该游戏的私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明,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其出租的服务器被租用者用于运营《热血传奇》盗版游戏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然将九十余台服务器出租,并通过其开设的“爱我私服网”公然为服务器租用者提供软件支持、客户端链接和广告宣传平台,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2007年1月,检察机关就上述侵权行为,依法对龙联公司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2月25日做出判决,责令被告龙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总计20余万元;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海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 受利益驱使,网络游戏成为一些不法之徒觊觎的目标。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明知他人租用服务器是为了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盗版网络游戏,仍然予以出租,为他人实施侵犯着作权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犯罪。

2.赵德好等人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案

2007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普陀公安民警在本市兰溪路、南石二路口查获2000余张侵权光碟,随后在本市吴翟路一仓库抓获了盗版光碟发行人赵德好、钱小妹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查获各类非法光碟61万余张。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德好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且被查获的非法光碟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赵德好、钱小妹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点评】 电影作品的创作凝聚了众多艺术家的心血,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侵权盗版现象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他们的创作热情,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最终损害电影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3.POCO网站利用P2P软件帮助侵权案

中凯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作品《杀破狼》在中国大陆5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该公司发现在数联公司开设的POCO网上有《杀破狼》的电影海报、剧情简介、电影类型、上映日期等信息,且POCO网专门为用户提供链接,只需要使用该网站提供的专用P2P软件,便可以下载影片。中凯公司遂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2007年3月,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点评】 这是一起网站利用P2P软件帮助网民下载盗版电影的典型案件。POCO网以“免费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等广告语引诱网络用户注册登录、将POCO软件的用途直接指向影音下载区、在电影下载区作分类编排方便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作品等行为,教唆、帮助网络用户方便、快捷地获取侵权电影作品。

4.“英雄宽频”网站侵权传播影视作品案

上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英雄宽频”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向本市一些局域网提供《新街口》等多部影视作品。市版权局立即依法展开行政调查,查明“英雄宽频”网站经营者为本市某数码科技公司,确认该网站存在侵权事实。市版权局依据我国着作权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当事人将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提供给本市一些局域网经营者,既是严重侵犯影视作品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损害版权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这个典型案例反映了数字复制技术和网络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为作品的传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作品的保护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5.电视连续剧《周璇》委托创作着作权纠纷案

2005年8月,陆寿钧与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此后按约定交付了电视剧《周璇》全部剧本初稿。该剧于2006年7、8月间拍摄、剪辑完毕,而委托方中先传媒公司在支付了部分编剧费后就不再按约支付后续的编剧费。陆寿钧于200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编剧费人民币37.8万元。

【点评】 艺术创作者维权成为了2007年度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力地维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更多的艺术创作者今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提供了典范。

6.《红楼梦》VCD盗版侵权案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获得戏曲电影《红楼梦》等13部戏曲和电影音像制品的VCD、DVD出版发行权。同年8月,两公司在全福音像经营部发现,该经营部有盗版戏曲电影《红楼梦》的VCD光盘出售,经调查发现盗版制品的复制者为南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是将盗版商及销售商告上了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定: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戏曲电影《红楼梦》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判决两被告停止复制、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两原告总计人民币13万余元。

【点评】 《红楼梦》是一部优秀戏曲影片,在我国家喻户晓,历久弥新。本案被告南美电子公司擅自复制该片VCD光盘的行为是典型的盗版侵权行为。对于这种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给予权利人足额的赔偿,并且消除侵权影响,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7.“书香门第”网站在线阅读侵权案

2007年7月,上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书香门第”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有关作品的网络在线阅读,涉嫌侵权。市版权局查明“书香门第”网站由本市居民蔡某个人设立,该网站以传播发布文学作品为主,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长期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多部言情类、武侠类、推理类、科幻类文学作品的网络在线阅读,侵犯了这些作品的着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市版权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互联网上提供的在线阅读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网民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通道。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的使用便捷、传播迅速,也给版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新的难题。对这起案件的查处,增强了广大文学创作者对政府维护网络传播秩序的信心。

8.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侵犯着作权案

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是歌曲《月亮之上》的着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2007年3月,该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两部夏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两部手机中都预装有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歌曲《月亮之上》,遂将手机生产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手机销售商告上法庭。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夏新公司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5万元,第二被告手机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手机。

【点评】 本案是手机制造商在其生产的手机中擅自预装他人享有着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构成侵犯他人着作权的案件。本案的判决给手机等电子产品制造商一个明确的警示:在知识经济时代,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必须承担的基本法律义务,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9.小说作家诉搜狐网侵权案

李学兵是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作者,2006年3月在网上发表该小说。此后,他在搜狐网的“都市情感”栏目中发现有该小说的链接,同时在其网站的啃书一族论坛中也发现该小说的相关链接。李学兵遂于2007年1月将搜狐网的运营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登载涉案小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李学兵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在其网站刊登致歉声明。

【点评】 转载他人在网上发表的小说或者文章,是如今网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但是人们往往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加大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力度,本案被称为新条例生效后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一案。

10.格林豪泰酒店数码照片侵权案

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拍摄了多张反映酒店内部装潢的数码照片,从未公开发表。2006年底,随着两名管理人员跳槽至上海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格林豪泰酒店公司发现,其拍摄的数码照片未经许可被使用于辉盛酒店公司下属帝悦大酒店的宣传资料中。格林豪泰酒店公司以辉盛酒店公司侵犯其数码照片着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及多方比对和分析,认定两张数码照片着作权系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判令上海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点评】 数码照片已逐渐替代传统胶卷照片走进了千家万户。数码科学技术的普遍推广和应用,给数码作品的着作权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案在数码照片着作权认定过程中通过采用各种比对方法来确定照片是否一致,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定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本。 (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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